比《博物館法》稍早通過的《電影法》,其中涵蓋許多複雜的議題。從去文化霸權、如何扶植文創產業,到文化自主權與文化例外,甚至是多元文化主義,都成為修法時討論的重點。
經歷7次修法的《電影法》,在今年做了大幅度的修改,從原先的58條(2001年刪除第11、40條)改為現今的24條。其中,拿掉原12條電影開演前須播放政令宣導、第4條明定政府必須研訂促進電視、電影產業的政策,以及第6條因應外國電影「傾銷」而對我國電影事業採取保護的法源依據,算是主要的幾個重點。
2014/06/04
〈文化部修電影法 不及格〉
文章來源:媒體改造學社
中央社說,行政院通過文化部的〈電影法翻修(後) 龍應台想放鞭炮〉。但假使修電影法是要振興台灣的電影製片能量與資源,龍部長鞭炮放得太早,還有很多事情遠比現在已修正的條文還要重要,依舊不見蹤跡。
這次修法,蕭規曹隨的是拍攝國片的稅賦減免。這項減免二○○四年開始執行,今年期滿,新法擬給予延長。新增的是外片到台拍攝可以減免營業稅,以及映演業必須建置電腦票房統計。
如實統計票房是任何現代國家當有的統計業務之一,我們現在才開始要有,不說歐美,猶晚於近鄰南韓與對岸。外片來台可以歡迎,也許能讓相關人得到一些歷練,但要注意,這些歷練及循此所得之技術,不一定能與我們的需要配合,特別是若海外片商屬於高資本與高技術,並非我們的產業規模體質所能適應,那麼這樣的培訓機會並非現階段的必要。何況,如台北市議員陳彥伯的質詢,我們理當深自警惕,他說,台北市近年以六千多萬補助電影,包括七部國片與一部外語片《Lucy》,但單是這部外片,就得三千萬,卻「只拍個一○一」。
要之,統計票房與外片減稅這兩項「創舉」與國片榮枯,大致無關。
繼之,拍國片減稅賦能有多少「利多」恐有疑問,進入製片部門的資源絕對無法穩定成長。這是因為拍國片基本上對於創作者(公司)是賠錢的事情,減免可以讓某些出資者少些損失,但要說能為此鼓勵資金進入,成效甚微。二○○八年因《海角七號》,國片十多年低迷僅存百分之一至三的票房當年總算「攀升」到百分之十二,但其後兩年平均再次低於百分之五,過去三年高於百分之十四,且集中在少數大片,就是這個實況的反映。
要進一步減少拍攝國片的風險,對不起,就在台灣從來不曾執行,目前也沒有客觀實力執行,因此文化部與電影人不以為意的「銀幕配額」制,這是一九四八年就在GATT第四條明訂,可以由貿易當事國執行的要求。一九八三年台灣首次制訂《電影法》,其第十一條說,「電影片映演業,應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比率,映演國產電影片。」但我中央從不制訂,到了第一次修法(二○○一年)乾脆逕自廢除,僅在外界呼籲下,留了「因外國電影片之進口,致我國電影事業受到嚴重損害,或有受到嚴重損害之虞時」,得考慮「設定國片映演比率」。這次讓龍部長「想放鞭炮」的修法,以「嚴重損害」的「舉證困難」為由,把這個卑微至極從未落實的八個字,乾脆當作盲腸,割除了事。
那麼難以舉證嗎?一個規模有兩千多萬人口、人均所得在兩萬美元以上的國家,二十餘年的電影票房平均有超過九成以上,且大多數是好萊塢電影所盤據的事實,還有認證的困難?
近年來大家都說韓流,但韓流由電影而電視,關鍵就在銀幕配額!南韓一九六○年代起就有映演韓片的法規,但形同具文,到了一九九三年韓片票房僅存百分之十六(注意,比台灣高很多),激起電影人結合社會強力監督,該規定得以開始有效執行,次年起票房立刻翻回百分之二十,然後一路上挺至今。
我們不是南韓,現階段無法用銀幕配額,但留著何妨?文化部不要再想放鞭炮了,千言萬語還有很多該想該做的事情,我們都還欠缺,但不妨就以紀蔚然教授的一句話,作為思考的起點:「救贖國片的起點,別無他處,即在沒救的台灣電視。」
2013/04/25
〈文化部修「電影法」後想放鞭炮?從美牛、美豬、美國人每年都來臺灣要求談判,臺灣的貿易部門、文化部門敢要求美國重啟影視商品「文化例外」談判嗎?敢嗎?〉
文章來源:劉俊裕老師
日前大家關心文化部修「電影法」改掉了戒嚴時期的ooxx,行政院通過文化部的〈電影法翻修(後) 龍應台想放鞭炮〉,讀了馮建三教授的文章才驚覺 (http://twmedia.org/%E6%96%87%E5%8C%96%E9%83%A8%E4%BF%AE%E9%9B%BB%E5%BD%B1%E6%B3%95-%E4%B8%8D%E5%8F%8A%E6%A0%BC/),原來日前只知道「電影法」修法是修掉了一些時日久遠的「電影審查」規定,卻不知道行政院版電影法草案,同時也修掉了電影法現行第三十九條之二,也就是臺灣電影產業唯一可能主張「文化例外」原則的根。
現行第三十九條之二:「因外國電影片之進口,致我國電影事業受到嚴重損害,或有受到嚴重損害之虞時,為維護本國電影文化事業之存續與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就下列事項採取救助措施:
一、設置電影事業輔導金。
二、成立國片院線,予以輔導,或設定國片映演比率。
三、研訂發展電影工業之相關措施。
四、協助電影事業建置金融輔導制度。
五、其他為維護我國電影事業之存續及發展措施。 前項損害及有損害之虞之調查、認定及救助措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現行條文第三十九條之二係規範中央主管機關為維護我國電影文化事業之存續與發展應為之救助措施,惟該等救助措施之啟動,受限於需認定及舉證「因外國電影片之進口,致我國電影事業受到嚴重損害,或有受到嚴重損害之虞」,實務上甚為困難,爰將現行條文第三十九條之二第二項予以刪除。」)
諷刺的是,電影法修法的同時,美國的「鋼鐵人3」卻打趴了臺灣戲院裡所有的國片票房!美牛、美豬、美國人每年都來臺灣要求貿易談判!臺灣的貿易部門、文化部門敢要求美國重啟影視商品「文化例外」談判嗎?敢嗎?龍部長、馬總統你們要重啟貿易談判嗎?
看到4/22日歐盟這則新聞稿感觸太深了(http://europa.eu/rapid/press-release_MEMO-13-363_en.htm),真是滿腹無奈!最近和文化部修「文化基本法」,為了這個「文化例外」(為了保護國內文化發展的多樣性,在貿易時必須主張文化商品、服務有別於其他商品服務,不完全適用WTO自由貿易開放的原則。)和「文化優先」原則(在經濟利益和文化利益產生衝突時,文化利益要優先於經濟利益),大家都說:「怎麼可能?」、「根本做不到」、「自己喊爽的、有什麼意義?」
而就在兩天前,4/22日歐洲執委會負責貿易的部長才重申:「『文化例外』原則對歐盟來說沒有⋯⋯協商的餘地,歐盟不會讓文化例外原則受任何貿易談判的威脅。」這是歐洲面對美國貿易談判時對於內部文化多樣性的堅持與宣示,而台灣的文化部門有這個決心嗎?敢衝嗎?更別提經濟貿易部門了,聽到美國貿易談判和協商幾乎就攤成一片!
臺灣過去為了加入WTO,在協商過程中,放棄了所有對文化的保留條款,讓臺灣內部影視文化的多樣性,以及影視產業的生存,受到了嚴重的打擊,從「大長今」、「水滸傳」、「我是歌手」到「鋼鐵人3」,至今影視產業都難與韓國、中國、日本競爭,而政府部門卻依舊是完全噤聲。
然而今天時過境遷,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的「保護級促進文化多樣性國際公約」明定,在國家文化多樣性受到威脅時,國家得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全世界只有美國與以色列沒有簽約,美國是世界中少數的少數既得利益者的堅持。連對岸資金充沛的中國都要求美國在中國放映的影片必須合資、共同卡司、拍攝、製作,臺灣呢?
從電影法修法可以看出,從文化部到行政院至今不僅不試著保護臺灣電影文化產業,反而認為台灣不需要法國至今依然堅持的「文化例外」原則?那麼文化基本法草案裡頭的文化例外原則難道是玩假的嗎?真的不知道政府的「信心」從哪裡來?還是為了TPP、RCEP自由貿易,文化都可以丟!
沈重呼籲立法院審電影法時要求文化部加回原來條款,並且明確表態,在電影法中究竟為什麼不主張文化例外原則,美國一年到頭來美豬、美牛,臺灣就應該要求與美方重啟影視貿易談判。
台灣當初沒有堅持的,今天難道還要噤聲嗎?台美貿易談判不能、不敢重啟嗎?美牛、美豬,美國人每年都來,面對美國的壓力,臺灣的貿易部門、文化部門敢衝嗎?敢挑戰嗎?敢要求重啟談判嗎?就算美國衝不過,對其他簽署文化多樣性公約和堅持文化例外的國家(特別是歐盟、日本、韓國、中國),臺灣應當要有重啟談判的準備。文化基本法中的文化優先原則千萬不要放棄、或自我退縮、模糊!
希望臺灣不只是文化部門敢宣示,貿易部門更要像法國文化部長、歐盟貿易部長一樣,敢勇敢宣示文化例外和文化優先的原則!
大家如果關心台灣的文化發展,轉給朋友們一起持續關心,給文化、貿易部門一點壓力、一點後盾,觀察政府的作為吧!
2015/04/01
〈台北製片動態─保障國片上映與廢除戲院放映政令宣導,為今年立院審查電影法重點〉
文章來源:臺北市電影委員會
攸關台灣電影製作環境與戲院生態的電影法,近日在立法院陸續上演試圖修正的攻防戰。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3月23日審查「電影法修正草案」,草案中仍保留放映「政令宣導」規定。立委們對此紛紛表達反對,認為政府宣傳政策有其他管道,觀眾自己花錢買票進戲院看電影還被迫看政令宣傳,並不合理。但文化部仍傾向暫時保留相關條文。
行政院版的「電影法修正草案」中,廢除包括不合時宜及意識型態的政治箝制,不過草案第13條仍要求戲院必須放映政令宣導及公共服務的電影片,若違反規定將處以新台幣6萬以上、30萬以下罰鍰。對於這項規定,立法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多數立委都表達反對。國民黨立委蔣乃辛質疑:「如果今天是免費請我看電影,你來中間夾一段政令宣導那還可以說得過去,我花錢買票,還要聽你政府政令宣導?」何欣純也表示將提臨時動議刪除此規定,政府宣導有很多管道,可以透過電視、網路或買廣告,要民眾看電影時還要看政令宣導,並不合理。
文化部長洪孟啟則表示,當初修法時,行政院各部會仍認為在電影院放映政令宣導仍有其必要,可提醒民眾注意相關利益。他說,民眾不喜歡的是政令宣導片表現方式,這可以改,但各部會許多政令有宣導必要,像防止詐騙、防颱防災等,政府有責任告知民眾。
國民黨籍立委陳學聖則在4月9日召開電影法修法公聽會,導演與發行商大嘆國片難為,去年發行39部僅3部賺錢;公聽會決議將電影院對國片的映演保障納入電影法。
穀得電影有限公司負責人李亞梅表示,國片在台灣電影市場面臨兩大困境,一是競爭力不足,另一是通路不足,希望在修法過程中學習韓國,明訂電影院每一廳每年應該映演國片多少天。她表示,現行是採鼓勵方式,只要電影院映演國片,文化部就給予獎金,但電影院已經賺錢,誘因並不大。如果學習韓國做法,國片的票房市占比應該會提升。
台北市影片商業同業公會理事長陳俊榮表示,國片沒有公平的環境,好的上映時間被美商占據,美商發行的外片更佔據絕大多數廳數、場次,以熱映的《玩命關頭7》為例,全台上映廳數340廳,台北市加新北市首映高達835場,打破台灣電影史全台聯映廳數、場次紀錄。陳俊榮表示,退則保護、進則振興台灣電影產業,才是修法的真正目的。他呼籲改善稅則,及提升台灣電影製片環境,吸引更多人來台拍片。
秀泰影城董事長廖治德則表示,他很想支持國片,但也有現實問題,電影院要生存非賺錢不可。國片上映有時槓龜,有時1場3人、5人,「付冷氣費都不夠」,希望還是能拍好片,有好片,電影院放映自然而然增加。
陳學聖表示,為了保護國片映演,會在電影法修法時增訂,電影院每年要有若干天放映國片,細節另外訂定;相關機制會由主管機關文化部與映演業者、製片一同討論。公聽會也決議將現行電影法「電影片隔場時間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的規定」刪除,交由業者彈性調配。
2015/04/07
〈【文化事】電影法修法只讓國片無助「覺得冷」〉
文章來源:新新聞
去年政院通過的《電影法》修訂草案,三月在立法院被砲轟,草案刪除因應外國電影進口、致使本國電影事業受損害的相關救濟措施,行政院和文化部則再三強調基於國際貿易現況不得不實行⋯⋯
去年五月,行政院通過《電影法》修訂草案,時任文化部長龍應台「開心得想放鞭炮慶祝」,並稱這部新修訂的法案可以列入「馬政府時代十大進步法案」。
簡直是讓國片安樂死!
到了今年三月二十三日法案送進立院審查時,卻因為草案刪除了因應外國電影進口、致使本國電影事業受損害的相關救濟措施,被立委炮轟為「讓國片安樂死!」將文化自主權拱手讓人。
(編註:四月九日,國民黨立委陳學聖召開電影法修法公聽會,決議將電影院對國片的映演保障納入電影法,立院會在電影法修法時增訂,電影院每年要有若干天放映國片。)
「為促進電影事業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下列輔導措施。」立委鄭麗君在質詢時一字字念出條文,「我們等政院的《電影法》等了那麼久,只等到一個可做可不做的『得』字?」從一個「得」字,來看整個《電影法》的訂定、修法歷程,文化部恐怕一直都是隻沒有牙齒的老虎。
此次修法,除了修改箝制意識形態、管制與審查類的條文,卻因為經濟貿易需求,將原法案三十九條之二刪除,將文化自主權一併拱手讓人。
被刪除的三十九條之二項明訂,因外國電影之進口,致我國電影事業受到嚴重損害時,文化部得採取設立電影事業輔導金、成立國片院線或設定國片映演比例等等措施。但文化部卻以「嚴重損害難以認定與舉證」為由刪除。立委許智傑批評,「簡直是讓國片安樂死!」
「舉證的問題,完全看政府怎麼解讀。」交通大學傳播與科技學系副教授魏玓指出。光看文化部影視局的統計,外片的上映部數、票房比率一直都在八○%至九○%,「如果文化部不認為這是嚴重損害,那也應該要告訴我們怎樣才算是?或是訂定相關政策目標,要把國片市場比例調高到什麼程度?」
諷刺的是,這個法條根本從未被執行過。WTO(國際貿易組織)儼然成為文化部最好的擋箭牌,六次修法中,幾項保護國片的法律彷彿只是宣誓性地示威,從未實施過就被刪除,讓國片的發展沒有政府當靠山。
《電影法》最早在一九八三年設立,其中包括應設定國片映演比例、對外國電影徵收國片輔導金等完善政策,但映演比例的多寡、徵收多少金額等細節都還沒設定,就為配合加入WTO的需要,在二○○一年的修法將這些條文刪除。
國際條款的文化例外是去爭取來的
修法引起強烈反彈,政府補償性地增加了此次修法被刪除的三十九條之二。文化部表示,當年WTO談判時,台灣並無保留國際上常談的「文化例外」(不將文化視為一般的商品)。而文化部在不違反WTO協定下,自二○○三年利用「國片院線」政策對映演國片的戲院給予實質補貼,來保護國片,「並成功讓國片穩定成長」。
有沒有穩定成長是一回事,但文化部在草案中以更空泛的第四條「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電影事業發展,得針對國產電影片之製作、行銷、映演及開拓國內外市場採取輔導措施」取代原條文。而現有的輔導措施是否會因為可做可不做的曖昧法條而被刪減?文化部僅回應:「未來將落實於各項實際獎補助措施規劃與執行,亦將視需求延續映演補助與國片院線的措施。」
如此小心翼翼,文化部長洪孟啟表示:「違反WTO,各國都會跑來跟我們要求賠償,文字上必須很小心處理。」他也提到,若將文化例外放進條文中做實質的宣誓,會讓我國對外的談判、外交上遭遇非常大的困難。讓鄭麗君忍不住質問:「你是文化部長還是行政院長?」
這恐怕是文化界長久以來的疑問。
「文化例外是去爭取來的,WTO並沒有明文禁止。」魏玓指出,文化部應該要有很強的意志,與經濟部官員有共識,把握接下來的協商談判機會,「即使保留文化例外的國家,仍很努力在每次WTO大會上再度重申,它並不是可以一勞永逸的東西。」更何況,我們連這個護身符都沒有。
而空泛的《電影法》,似乎無法達到文化部的「振興電影產業」之效,那要怎麼做才能健全國片發展的土壤?
「你給一個病人吃山珍海味,它不會馬上好起來,只會脹死。」政治大學新聞系教授馮建三指出,由於文化部長期對電影產業沒有實質的政策作為,導致台灣電影圈問題盤根錯節。
「現在要做的,應該是好好審視產業現況。」馮建三說,停止已經錯誤的政策,並將檢討化成施政的養分和思維,「除了《電影法》冠冕堂皇的立法理由之外,台灣五年之內、十年之後,短程、中程、長程的計畫是什麼?我們都沒有看到。」
魏玓也提到,法律應是最後的依據,相關政策訂定出來後,再看法律如何配合,能夠有利於目標達成,這才是修法。
扶持文化產業,政府可做可不做?
馮建三表示,法國因為有最穩定的電影政策,設立電影基金、電視產業的管道暢通,一直保持三○%至四○%的國片映演比率;而英國廢除電影輔導金、隨票課徵的電影基金之後,曾經跌得很慘,但它有電視體制幫它拉著。
「而韓國有獨有的銀幕配額制,雖然目前面臨美方的壓力正逐年下降,但它已在幾年之內,成功扶植電影產業成熟起來。」馮建三說,台灣沒有辦法立刻複製,「但可以解決的方法不出這些範圍。執政的人應該要帶頭去想,不是因為我們現在很弱小,所以什麼都不能做。」
《電影法》被修訂得愈來愈空泛,缺少法源依據,政府即失去了補助與輔導的法律義務。當政府有權可做可不做,本來就處弱勢的文化產業,要如何抬頭?
2015/05/22
〈電影法修正案三讀通過,電影產業開展新局〉
文章來源:文化部
電影法修正案今(22)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為該法自72年制定以來的第一次大幅翻修,文化部洪孟啟部長親赴立法院向立法委員表達感謝,期許這次的法規整備能有助健全電影產業環境,並表示文化部將持續思考電影文化與電影發展的整體策略,積極運用各項政策工具,推動電影事業發展。
文化部指出,本次大幅翻修對於臺灣電影發展有劃時代的意義,最重要的精神在以輔導代替管理,從戒嚴時期的消極管制,轉型為民主時代的產業扶植,要讓電影事業有更自由的發展空間。在立法院支持下,廢除負責人學歷、特許經營、意識形態限制等大量不合時宜的管制條文,以及其他屢遭各界質疑的電影片檢查、政府沒入刪剪電影片、放映政令宣導片等規定。
另外,在輔導與獎勵的積極面上,更納入電影事業投資抵減、外國人來臺拍片退稅優惠等措施,未來可進一步吸引國內外電影製作資金投入。在維護我國文化主體性的朝野立委共識下,也特別增訂包括輔助多元文化電影、協助影視園區、獎勵落實文化近用權、必要時可採取映演比例等臨時性措施等條文。此外,明文規定應建立全國票房統計機制,更準確掌握產業情況,做為未來規劃產業輔導的基礎。
文化部表示,此次電影法修正過程中,曾舉辦多場諮詢會議,廣邀電影業界及相關部會共同參與,反映各界對於電影法修正的期待。未來,文化部將積極依據新版電影法進行相關子法的配套修正工作,並同步檢視各項輔導措施,加強與電影業界溝通協調,尋求電影事業的永續發展。
2015/06/10
【電影法】
第 1 條
電影事業為文化事業,為輔導、獎勵及管理電影事業,促進電影藝術及文化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影片:指已攝錄影像聲音之膠片或影片規格之數位製品,且可連續映演者,包括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
二、電影事業:指從事下列各業之事業:
(一)電影片製作業。
(二)電影片發行業。
(三)提供電影器材、設施及技術之事業。
(四)電影片映演業。
三、電影片映演業:指以發售門票,映演電影片為主要業務之事業。
四、電影從業人員:指參加電影片製作之策劃、編、導、演、技術及其他參與製作人員。
五、映演人:指非電影片映演業映演電影片者。
前項第一款所稱國產電影片及非國產電影片之認定,應以保護我國電影事業發展為目的,其認定基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電影事業及電影文化之發展,應研訂相關政策及採取下列輔助措施:
一、培育電影人才。
二、促進電影劇本及故事之創作。
三、設置國產電影片輔導金。
四、辦理電影投資、融資,並發展贊助媒合機制。
五、國產電影片之製作、發行、映演、行銷及開拓國內外市場。
六、成立國片院線。
七、促進電影事業提升設備及技術。
八、輔導電影資產之整理、修復、保存及推廣。
九、設置影視產業園區。
十、輔助多元文化電影。
十一、其他有關電影事業發展之輔導措施。
中央主管機關應協調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其所屬事業機構、直轄市、縣(市)政府,協助電影事業發展。
中央主管機關每隔四年應就前二項所定事項之執行,發布電影政策白皮書。
第 5 條
電影事業及電影從業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獎勵:
一、參加國際影展或交流活動,獲重要獎項或榮譽肯定。
二、拓展國產電影片國內外市場,促進電影文化交流,具有特殊表現。
三、促進國內電影產製設備、技術水準升級,提高國際競爭力,具有重大貢獻。
四、映演國產電影片,具有顯著實績。
五、研發電影劇本及電影故事,具有重大貢獻。
六、落實文化近用權,具有顯著實績。
第 6 條
因外國電影片之進口,致我國電影事業受到嚴重損害,或有受到嚴重損害之虞時,為維護本國電影事業之存續與發展,中央主管機關得採取如設定國產電影片映演比率或其他有助維護本國電影事業文化主體性之臨時性措施。
第 7 條
為獎勵投資製作國產電影片,營利事業自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十年內,原始認股或應募達一定規模從事國產電影片製作之事業,因創立或擴充而發行之記名股票,持有期間達三年以上者,得以其取得該股票價款之百分之二十限度內,自當年度起五年內抵減各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
前項投資抵減稅額,其每一年度得抵減總額,以不超過該營利事業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百分之五十為限。但最後年度抵減金額,不在此限。
第一項發行記名股票募集之資金及其支應用途,已依其他法規規定適用投資抵減或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獎勵者,不得適用本條之獎勵。
第一項所稱達一定規模製作國產電影片之事業、投資抵減之適用範圍、抵減總額、核定機關、申請期限、程序、抵減率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第 8 條
外國之電影片製作業於一年內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電影片之製作而購買貨物或勞務支付加值型營業稅達一定金額,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七條之一規定者,得申請退稅。
第 9 條
申請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審議分級者,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非經中央主管機關審議分級並核准者,不得映演。但教育行政機關主管之教學電影片,不在此限。
電影審議分級不得逾越比例原則。
為辦理電影片之審議分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應組成電影片分級審議會,其成員應包括政府機關代表、各相關領域具有學術或實務經驗之學者、專家。
前項電影片之審議分級業務,中央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
電影片分級審議會之審議結論應予公開,並逐項具體敘明理由。
第 10 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經審議分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發給證明文件;證明文件應載明國別、地區、級別、映演時間、限制觀眾之年齡、條件及核准字號。
影展映演之電影片,中央主管機關除依前項規定得限制觀眾之年齡、條件外,並得限制映演場次、時段。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不予審議分級。
前條與前三項分級審議之申請與審議程序、委託、分級、映演、廣告宣傳品之使用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申請人對於審議申請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受通知之次日起五日內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複審;複審以一次為限。
第 11 條
經審議分級之電影片,其公開映演之有效期間為四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授權發行期間不及四年者,以授權發行期間為限。
二、於影展映演之電影片,以該影展期間為限。
第 12 條
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重行申請審議分級:
一、准映期滿仍須映演。
二、准映期間內申請人變更片名、情節或級別。
三、原不予審議分級原因消失。
第 13 條
電影片映演業應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之日起一年內,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並提供票房統計相關資料予中央主管機關及其指定電影相關法人、團體或機構。
中央主管機關得補助電影片映演業建置電腦票房統計系統之設備或器材相關費用。
第 14 條
電影片映演業映演廣告片時間,應遵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
第 15 條
電影片映演業於每一電影片映演時,應將其片名、級別、放映格式、發音語言及映演時間,於映演場所之顯著處揭示之。電影片映演業設置網路訂票系統者,亦同。
映演人映演電影片時,應於映演場所之顯著處,揭示前項所載事項。
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為執行電影片分級制度,有確認電影片觀眾之年齡、條件必要者,得要求觀眾出示證明。
電影片映演業,應於映演場所或電影票券之顯著處明確標示投保意外責任險之保險金額。
第 16 條
映演人映演電影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第 17 條
電影片在國內作營業性映演時,應合乎無障礙標準,並加印中文字幕或配國語發音。
第 18 條
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對電影片映演場所實施檢查;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19 條
電影片映演業或映演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一、映演違反第九條第二項未經審議分級之電影片或電影片之廣告片者。
二、違反依第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有關分級、映演、廣告宣傳品之使用相關規定者。
三、映演未依第十二條規定重行申請審議分級之電影片或電影片之廣告片者。
四、違反第十四條或第十六條規定者。
五、違反第十八條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檢查者。
提供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之電影片、電影片之廣告片及廣告宣傳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第 20 條
除電影片映演業及映演人外,使用違反第十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電影片之廣告宣傳品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第 21 條
電影片映演業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予警告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得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仍未完成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第 22 條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規定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予警告,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按次處罰。
第 23 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24 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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