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月8日 星期三

【文化行政議題】《博物館法》

其實,《博物館法》已經在7月1日正式公布了。
這邊貼上從臺灣法律網上找到的正式版本,和之前文化部公告的草案略有不同。補在這邊以方便閱讀。有疑義果然都不見了。








  總統 令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001號

茲制定博物館法,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毛治國
文化部部長 洪孟啟

博物館法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公布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促進博物館事業發展,健全博物館功能,提高其專業性、公共性、多元性、教育功能與國際競爭力,以提升民眾人文歷史、自然科學、藝術文化等涵養,並表徵國家文化內涵,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文化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第 三 條
本法所稱博物館,指從事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人類活動、自然環境之物質及非物質證物,以展示、教育推廣或其他方式定常性開放供民眾利用之非營利常設機構。
博物館應秉持公共性,提供民眾多元之服務內容及資源。
中央主管機關應擬訂博物館發展政策白皮書,每四年檢討修正,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推動博物館發展之政策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博物館業務統計資料庫,以作為政策及業務推動參考。

第 四 條
博物館依據設立宗旨及發展目標,辦理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展示、人才培育、教育推廣、公共服務及行銷管理等業務。
前項業務,得視其需要延聘學者專家組成專業諮詢會,廣納意見,以促進營運及發展。
專業諮詢會組成與運作之相關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五 條
博物館之類別如下:
一、公立博物館: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公法人或公立學校設立。
二、私立博物館:由自然人、私法人申請設立。
前項第二款私立博物館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設立,有關其申請設立、變更、停辦、申報、督導、獎勵、認定基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設立之博物館,得免依前項規定申請。
主管機關應普查具博物館潛力未經設立登記之博物館,並列冊追蹤輔導,以協助其辦理設立登記。
第九條及第十四條有關公立博物館之規定,於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所設立之博物館準用之。

第 六 條
為蒐藏、保存、研究原住民族文獻、歷史與文物,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設置原住民族博物館,推動原住民族文化永續發展。

第 七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博物館設立目的、規模、典藏、研究、展示及文化教育功能等要件,訂定分級輔導辦法。
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對依第五條設立登記之公、私立博物館,提供專業諮詢、相關技術協助、人才培育規劃及經費補助,以維護博物館典藏品質、健全典藏管理制度、提升博物館之研究與策展能量、擴大教育範圍。

第 八 條
公立博物館人事應視其規模、特色與功能,衡平考量、優予編制,置館(院)長、副館(院)長及其他各職稱之人員,必要時得比照教育人員之資格聘任。
前項專業人員之聘任,另以法律定之。

第二章 功能及營運

第 九 條
博物館應本專業倫理,確認文物、標本、藝術品等蒐藏品之權源及取得方式之合法性。
博物館應就典藏方針、典藏品入藏、保存、修復、維護、盤點、出借、註銷、處理及庫房管理等事項,訂定典藏管理計畫。公立博物館應將典藏管理計畫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
典藏品屬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或登錄之文化資產,前項相關事項並應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其相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依第十六條完成認證之公立博物館,其典藏品之定期盤點,其期限、作業方式及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及審計部定之。

第 十 條
博物館應提升教育及學術功能,增進與民眾之溝通,以達文化傳承、藝術推廣及終身學習之目的。
為達成前項目的,其方式如下:
一、進行與其設立宗旨或館藏主題相關之研究。
二、將研究成果轉化為展示內容或進行典藏。
三、辦理教育推廣活動或出版相關出版品。

第十一條
博物館為蒐藏、保存、修復、維護、研究、鑑定、展示、教育推廣、公共服務、人才培育及行銷管理等業務之需要,促進國內外館際合作交流、資源共享及整合,得成立博物館合作組織,建立資訊網路系統,或以虛擬博物館方式加強偏遠地區之博物館教育,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得提供必要協助。

第十二條
公立博物館因營運需要,自籌財源達一定比例時,得依預算法設置作業基金,一切收支均應納入基金,依法辦理。
基金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門票及銷售收入。
三、場地設備管理、推廣教育及產學合作收入。
四、資產利用費、權利金及回饋金收入。
五、受贈收入。
六、基金之孳息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基金用途如下:
一、展示策劃及執行支出。
二、蒐藏、保存、維護支出。
三、圖書資訊徵集、採編及閱覽支出。
四、研究發展支出。
五、教育推廣、公共服務、文創行銷及產學合作支出。
六、公有文化創意資產管理維護、技術研發及人才培育支出。
七、增置、擴充、改良固定資產支出。
八、編制外人員人事支出,以自籌收入百分之三十為限,且其人員之權利義務事項,應納入契約中明定。
九、銷售支出。
十、管理及總務支出。
十一、其他有關支出。

第三章 輔助、認證及評鑑

第十三條
博物館應辦理重要典藏品之專業修復或維護;必要時,得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但以依第十六條完成認證者為限。
前項受補助之私立博物館典藏品所有權移轉前,應以書面通知提供補助之機關。除繼承者外,提供補助之機關得轉請主管機關協調性質相同之公立博物館依相同條件優先購買。
前項經協調之公立博物館應於前項通知日起算一百二十日內回復,未回復者,視同放棄優先購買。
違反第二項規定者,提供補助之機關得要求其返還補助金。

第十四條
公立博物館對具有保存、研究、展示、教育價值之珍貴稀有或瀕臨滅失之藝術品、標本、文物等,有緊急搶救、修復或購置取得必要者,得申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補助或向上級機關請撥專款,並得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但不得違反我國締結之條約及協定。

第十五條
博物館因辦理展覽向外國、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借展之文物、標本或藝術品,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展出者,於運送、保管及展出期間,不受司法追訴或扣押。

第十六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表彰專業典範,就典藏、研究、展示、教育、管理及公共服務等面向,應建立博物館評鑑及認證制度。
中央主管機關得召開評鑑會,審議博物館之評鑑及認證等事宜。
中央主管機關成立之評鑑會,應由各類型博物館研究、教育、展示、管理、法律及會計等學者專家組成。其評鑑結果應敘明理由,對外公開。
評鑑會進行博物館評鑑時,應納入博物館自行研提之指標,並邀請被評鑑博物館相關類型博物館領域學者專家協助。
博物館之認證指標、評鑑會之審議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七條
博物館基於典藏、研究及教育所需之進口物品,得依關稅法、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等規定向進口地海關申請免徵關稅及營業稅。但私立者以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並經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認定者為限。
對公立博物館之文物、標本、藝術品或設備捐贈,經專業諮詢會審查及鑑價,並報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者,得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一及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列舉扣除額或列為當年度之費用,不受金額之限制。
前項之捐贈屬依文化資產保存法指定之國寶者,並得不受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之限制。
為促進博物館之發展,除前三項規定外,其他稅捐減免,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未辦理登記或最近一年內曾因違反文化部博物館事業推展補助作業要點規定之博物館,不得予以獎勵或補助。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行政院、文化部

2015/05/11
〈立法院今(11)日朝野協商通過博物館法草案,博物館立法又往前邁進一大步 〉(文化部新聞)
文章來源:文化新聞

  行政院去(103)年8月8日通過博物館法草案,並將該法草案列入本年度優先法案,立法院已於今(104)年3月26日完成初審,今天就成立博物館專業法人、公立博物館設置基金、博物館土地變更、實物捐贈抵稅及違反法令不予補助等5條爭議較大條文,召開朝野協商,已達成共識。

  今日朝野協商時,部分委員認為中央主管機關與相關機關會商成立之博物館專業法人,其設置型態及組織定位仍不明確;博物館所在土地得申請迅行變更,則可能讓有心人士以博物館之名違法開發土地,爰決議均予刪除。另公立博物館基金自籌收入得進用編制外人員之規定,為避免不當擴張博物館人員編制,明定其人事支出以自籌收入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至於部分民間人士主張對以實物捐贈公立博物館,得列入所得稅抵減,並排除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限制,為降低財政部稅基流失疑慮,初步同意以經文資法認定之「國寶」為限。另原初審通過博物館未登記將予處罰之條文,為減低各界疑慮,並利博物館法草案立法通過後,促進博物館多元發展,同意刪除該罰則。但為利掌握國內博物館現狀,草案仍規定私立博物館應辦理登記,未辦理登記之博物館,未來不得予以獎勵或補助。

  文化部洪孟啟部長表示,博物館法草案歷經三十年的研議,過程中也曾有五位立法委員曾經提案,但始終未能完成立法。文化部自101年成立以來,即在過去各版草案內容的基礎上,積極進行各條條文的討論與修整。在行政院及立法院諸位關心博物館發展的委員支持下,終於今(11)日完成朝野協商。洪部長也表示,期待後續二、三讀等程序都能順利進行,以達成健全博物館事業發展環境的目標。




張玉漢:〈從立法程序看我國「博物館法」草案立法之研究〉,《博物館與文化》,第六期,2013年12月,頁141-166(下載頁面:http://www.cam.org.tw/big5/activity/cam-web/CAM/download/6-5.pdf

一、我國「博物館法」的立法歷程:
(民國66年:推動十二項建設中的文化建設計畫)
(民國72年:行政院致函教育部,要求研議「博物館法」與「圖書館法」草案)
  民國79年:組成博物館法研擬委員會,完成初稿
  民國80年:完成草案報教育部
  民國82年:教育部舉辦公聽會後博物館法草案定案
  民國89年:教育部重新委託中華民國博物館學會重擬博物館法
  民國90年:中華民國博物館學會提出草案
  民國98年:文建會重新研擬版本
  民國102年:文化部舉辦公聽會

二、我國目前的博物館設置採用之母法:
(一)公立博物館
   1.依據民國42公布的《社會教育法》第5條設置。
   2.依據§15,制定組織法、組織章程、組織條例等等,以規範博物館業務職掌與人員進用。
問題:組織變更、預算、人事運用必須經過一定的行政程序報准核可,後二者還須進一步送立法機關審議,使該組織彈性疲乏及僵化,影響館所運作的效率與表現。
(二)私立博物館
依據《私立社會教育機構設立及獎勵辦法》。
問題:
 1.資源不足,常遭遇財務困難,以致人才流失。
 2.缺乏規模與營運能力,難以向政府取得補助經費,加重營運負擔。
 3.因法規不明確,使館所公共安全、消防安全、土地使用登記無法符合營業規範,使其經營遊走於法律邊緣。

案例(1):樹火紀念紙博物館
成立於1995年的樹火紀念紙博物館,在1998年收到教育部公文,指其未依法定程序立案,被勒令停業,引起各界關注。

案例(2):鴻禧美術館
2003/10/12
〈投資客迫鴻禧美術館搬家〉
文章來源:
  8月26日晌午,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拍定了營業以來最大1筆成交案,7間台北市仁愛鴻禧大樓的法拍品終於標出去,10月1日這筆法拍屋正式過戶到3名投資客名下。由於投資客很少有長期收租的做法,因此位蘋果日報於仁愛鴻禧地下1樓的「小故宮」──鴻禧美術館,面臨必須遷出的命運。
  前景未卜
  鴻禧企業坦承,不了解這批法拍建物已經完成過戶,但表示,在知道被拍賣之後有幾次與新屋主洽商,希望已經營業了12年的鴻禧美術館,能夠租用這個原址。而鴻禧企業原本在1~3樓的近千坪辦公室,也在拍賣前就已經清空,目前鴻禧企業搬到館前路大約300坪的辦公室,繼續營業。當初為了賣掉仁愛鴻禧,台灣金服公司一直等到第4拍才順利解決,主要是因為該標案並沒有分標,所以拍賣底價高達2億6981萬元,光是保證金就要5397萬元,投資客若沒有雄厚的財力,恐怕也買不下手。
  (中略)  
  拍定總價2億7588萬元,還比底價高出607萬元,換算每坪單價只有19.3萬元,不到市價的一半,對郭美珠等人來說,若能順利處理,投資報酬率相當驚人。投資客著重的是投報率和周轉性,以2億7588萬元如此高的投資金額來計算,繼續租給美術館的機會並不高。
  當初地下室在規劃設計就是為了美術館,因此使用區分登記為古玩骨董買賣,室內空間、機電設備都是美術館專門規劃,如果要變更使用項目,必須重新申請。
  小故宮經營限困境
  投資客當然有機會轉售獲利,不過光是申請變更使用項目,在目前法令規定必須經大樓管委會的同意的前題下,難度不低。現住在仁愛鴻禧的住戶至少有60戶,吳伯雄等政商名流居住其間,要這些住戶同意地下室開餐廳、搞健身房,恐怕不容易。
  在12年前就無償使用現址的鴻禧美術館,面臨被迫遷出另址經營的命運,如果幸運能留下來就必須繳交租金,對鴻禧美術館來說又是一項沉重的支出。鴻禧美術館是鴻禧企業創辦人張添根和兒子張秀政、張益周的收藏,珍藏了3萬多件古玩文物,是國內第1家聘用專業館長的民間美術館,在藝術界被暱稱為「小故宮」。

三、立法困難的原因:
「專家學者意見分歧,尤其民間博物館業者憂慮相關設限將不利發展,故態度保留,對於立法多所質疑,立法因此未有進展。」

四、結論與建議

  博物館通常被視為國家發展軟實力的文化建設,而我國較具規模之博物館大多為政府設立,且依據《社教法》所定,其為肩負有推動社會教育責任之機構,故研議一套「博物館法」對各級博物館之組織及作用予以規範,使相關部門皆可按圖索驥,實在有助於我國整個博物館事業之發展。

  傳統的公立博物館,過往主要是以靜態保存文物的功能見長,在客觀上有公務預算支應,所以在經營上多屬保守。但面對社會進步的挑戰,公立博物館現在必須接受行銷、財務等挑戰。所以說原有對博物館之規範及管理已經無法協助博物館進行有效率且前瞻的營運,更大的部分還會成為博物館成長的障礙。所以博物館界對於博物館法之制定有非常高之期待,因為希望藉由博物館法之制定能使國內博物館界能夠得到更積極且完善之輔導機制,並能使各博物館得到該有之自主性。

  政府部門與博物館界要求立法的呼聲大約為以下四點明確之主張:

  第一、解決博物館的法律定位問題,包括博物館定義、立案、主管機關、監督機制等問題。
  第二、博物館及捐助博物館者該想有何種優惠,如租稅減免、所得稅遺產稅減免、建物不受土地分區限制及修訂建築法規等。
  第三、評鑑博物館、建立政府認定或考核博物館標準。
  第四、成立博物館事業發展委員會。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