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1日 星期一

【文化資產議題】國有財產局──古蹟「標租」議題

《標租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之租金計收基準及方式》
行政院103年12月15日院臺財字第1030070151號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一、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標租之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以下簡稱文化資產),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為文化資產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一併標租者。
二、文化資產依年租金競標,年租金底價由出租機關參考市場行情查估。但不得低於依法應繳納之各項稅賦(包括土地稅及房屋稅等)合計金額。
三、文化資產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進行全面修繕者,其修繕期間免收租金;進行部分修繕者,其修繕期間依其餘租用範圍計收租金。

前項修繕期間,由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依個案核准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