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1日 星期一

【文化資產議題】國有財產局──古蹟「標租」議題

《標租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之租金計收基準及方式》
行政院103年12月15日院臺財字第1030070151號函

資料來源: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一、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標租之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以下簡稱文化資產),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公告為文化資產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一併標租者。
二、文化資產依年租金競標,年租金底價由出租機關參考市場行情查估。但不得低於依法應繳納之各項稅賦(包括土地稅及房屋稅等)合計金額。
三、文化資產租賃關係存續期間,承租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進行全面修繕者,其修繕期間免收租金;進行部分修繕者,其修繕期間依其餘租用範圍計收租金。

前項修繕期間,由文化資產主管機關依個案核准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認定。







2015/01/08

〈毛院長,我們的古蹟在哀鳴〉(蘋果日報)文:夏學理
文章來源:蘋果日報/毛院長:我們的古蹟在哀鳴

  國有財產署於去(103)年12月29日,以「國產署104年起將推動標租文化資產」為題發布新聞稿指出:行政院於103年12月15日核定「標租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之租金計收基準及方式」,國產署將自本(104)年起推動標租文化資產,引進民間力量協助古蹟、歷史建築等文化資產活化再利用。

  根據國產署的說明,由該署經管之國有文化資產共80處(古蹟47處,歷史建築33處),需藉助「民間文化團體」或「文史工作者」對文化資產維護之熱忱及力量,協助經營管理,而其年租金如果比照一般國有房地基準計收,恐影響民間文化團體或文史工作者參與投標之意願,國產署乃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9條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國有文化資產依「年租金」競標,年租金底價在不低於依法應繳納之各項稅賦(包括土地稅及房屋稅等)前提下,參考市場行情查估。承租人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相關規定進行修繕期間,修繕範圍免收租金。

  問題是,古蹟可以被「標租」嗎?查文化部文資局「常見問題FAQ」,在有關「古蹟委外管理營運」的問與答下,文資局依「特別法」- 「文化資產保存法」回覆以:「當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有困難時,公有古蹟可以辦理委任、委辦或委託,而私有古蹟亦可提送計畫經主管機關審查後委外。」

  奈何,理應「依法行政」的行政院,明知「特別法」的位階最高,卻刻意規避性屬「特別法」的「文資法」,以及立法院的監督,自行於去年12月15日核定前揭之「標租文化資產基準及方式」;而在「標租」根本踰越「文資法」對古蹟限制以「委任、委辦或委託」方式進行委外管理的情況下,也難怪這個中央政府,會被稱為「黑箱」政府!

  其次,國產署雖表示:需藉助「民間文化團體」或「文史工作者」對文化資產維護之熱忱及力量,協助經營管理。惟試問:專事經營國有房地的國產署,是假裝不知臺灣的「人頭」問題有多嚴重!?此外,隨手上網搜尋就可發現,歷年來,奮力高舉「文化」或「文史」大旗,卻做得「比商業還商業」的重大病例不知凡幾,國產署是打算如何擔保,那80處國有文化資產,不會淪入奸商之手?

  筆者對此質疑的理由是,早在去年5月19日,即有不具名的國產署官員,透過媒體放出風聲表示:於民國93年被指定為臺北市市定古蹟、占地面積約1140坪的陸軍聯誼廳,可以引進民間資源,變成文化據點,開創文創聚落,吸引觀光人潮,讓國有地更有效活化及利用。同時,國產署高層更舉例指出,以「最大開發強度」估算,國軍英雄館可創造159億元效益,基信營區可創造23 億元、國泰營區則可創造52億元,共計創造447億元的效益。據此試問:哪個臺灣的「民間文化團體」或「文史工作者」,可能擁有規模如此巨大的開發力度?

  最後提醒行政院與國產署,依「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第3條規定:古蹟係屬「珍貴不動產」,非屬一般性公有房地。若以臺北市為例,北市才會對古蹟等文化資產,訂定「臺北市市有財產委託經營管理自治條例」。謹此籲請行政院與國產署回歸正道,不要在9合一大選慘敗後,還持續站在人民與法律的對立面!



2015/01/09
〈今日論壇/從文化資產保存 看士大夫之無恥〉(Nownews)文:夏學理
文章來源:今日論壇/夏學理:從文化資產保存 看士大夫之無恥

  昨(8)日下午4:56,筆者接獲文化部文化資產局高層來電,在對話過程中,該高層向筆者表示:國有財產署計畫自本(104)年度開始,大規模「標租」國有古蹟、歷史建築之行動,「並不違法」。筆者請該文資局高層說明:何以「並不違法」?未料,該名職司「古蹟聚落」業務之高層,竟會無稽地說:因為國產署係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9條之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標租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之租金計收基準及方式」,所以,「並不違法」!

  對於文化部的文化資源司暨文資局而言,性屬「特別法」的「文化資產保存法」,不但是該二單位的「聖經」、「寶典」,更是應極力予以維護的根本大法。在「文資法」第2條明文規定:「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宣揚及權利之轉移,依本法之規定」的情況下,一個專司「古蹟聚落」業務的高層,竟會如此荒謬絕倫地說:因為國產署係依「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9條之規定,陳報行政院核定「標租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之租金計收基準及方式」,所以,「並不違法」,恐怕就只能對之做成「無知」或「無恥」等兩種解釋了。

  查「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僅係由「財政部」於民國90年9月3日發布施行的一份「行政規則」。反觀「文資法」,則是個經過「總統令」於民國71年5月26日制定公布的「特別法」。其法律位階,不知超乎由財政部自訂的「行政規則」凡幾!但一個職司「古蹟聚落」業務的文資局高層,竟能睜眼說瞎話的無視於「法律優位」原則,亦即「效力優位」(Geltungsvorrang)原則的存在。此亦等於是對我國高階公務人員之徹底「無知」於中華民國憲法第172條規定:「命令與憲法或法律牴觸者無效」暨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1條規定:「法律不得牴觸憲法,命令不得牴觸憲法或法律,下級機關訂定之命令不得牴觸上級機關之命令」,極盡其羞辱自我暨其所屬機關之能事!

  眼見我國「文化資產保存」最高主管機關,竟有這種「無知」或「無恥」的高階公務人員存在,或也就不會太讓人訝異於:「台北機廠國定古蹟審議暨存廢爭議」、「錯拆產業古蹟七七行館」、「台北市文化局發起老房子文化運動,頂新魏家標下168坪的日式宿舍,強拆古蹟建築」、「暫定古蹟青雲閣遭地主全部拆除」、「樂生療養院遭部分拆除」等驚悚事件的發生。

  文末,謹檢附「行政規則」-「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第9條之規定:「非公用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一併標租時,依年租金競標,並以有效投標單之投標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最高者有二標以上相同時,當場由主持人抽籤決定得標人。前項年租金底價,不得低於依法令規定逕予出租之年租金;其訂定基準,由財政部定之」;據此,與「特別法」-「文資法」第18條:「公有古蹟必要時得委任、委辦其所屬機關 (構) 或委託其他機關 (構) 、登記有案之團體或個人管理維護」相較,請問該位「無知」或「無恥」的高階公務人員暨文資局、文化資源司、文化部,哪一個才是能夠讓「文化資產保存」,真確符於社會法益暨國家法益的規定?



2015/01/30
〈自由開講/文資局是仲介業 局長是掮客!〉文:夏學理
文章來源:《自由開講》文資局是仲介業 局長是掮客!


  1月25日,在自由時報以「國產署賤租古蹟 文化部不吭聲 學者︰疑有鬼」為題的報導裡,文化部文化資產局公開表示:「文資法雖規定古蹟管理維護可以『委任、委辦或委託』的方式,但也沒有排除『標租』…」

  此一古蹟沒有排除「標租」的宣示,不僅褻瀆了我國憲法第166條:「國家應…保護有關歷史、文化、藝術之古蹟、古物」的文化資產神聖性,更把文資局組織法第一條:「執行及督導文化資產之保存、維護、活用、教育、推廣、研究及獎助業務,特設文化資產局」的崇高設立目的,降格為:是在從事「仲介業」,並使局長成了「掮客」!

  然古蹟真的如文資局在1月25日所說,可以被「標租」或「沒有排除『標租』」嗎?查文資局「常見問題FAQ」,在有關「古蹟委外管理營運」項下的所有「問與答」裡,文資局除曾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的規定回覆,以「當古蹟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擬定管理維護計畫有困難時,公有古蹟可以辦理委任、委辦或委託」外,查無任何可以「標租」或「沒有排除『標租』」古蹟的公開說明!

  其次,在文資局「沒有排除『標租』」的說詞見報的同日上午,文化部洪孟啟部長在自己的臉書上寫下:「其實國產署的…形式是一種委託管理及古蹟活化再利用,錯就錯在用了『標租』兩個字」;就此,如果連洪部長都認為:「標租」是一種「錯用」,則文資局「沒有排除『標租』」的說法,豈不違反了公務員服務法:「屬官有服從之義務」、「以上級長官之命令為準」的規定。

  再者,一篇刊載於2013年11月20日,以「國有古蹟活化 擬開放民間標租」為題的報導,曾清楚的敘述:財政部之所以向行政院提出「國有非公用不動產出租管理辦法」修正草案,乃是因為「擬針對受文資法『限制』的古蹟及歷史建築,能開放給民間標租」;是以,如果文資局「沒有排除『標租古蹟』」的今日說詞為真,則財政部暨國產署何須於當年大費周章地規避文資法的「限制」?

  究其實,文資局的「沒有排除『標租古蹟』」之說,似不只是想為國產署標租80個國有古蹟之一的「建國啤酒廠」開大門!大家不妨想想,目前正陷入重大文資暨土地開發爭議的台鐵局「台北機廠」案,是不是也就因此可以全廠「標租」?時至今日,在遺憾「古蹟標租」已不再是個「違不違法?應不應該?」的單純文資保存問題的同時,或已到了該聲請大法官釋憲的時刻!


2015/02/05
〈文化部應檢視國產署使用收益古蹟方式!〉 文:黃興國地政士
文章來源: 文化部應檢視國產署使用收益古蹟方式! 文◎黃興國地政士 @ 李廷鈞地政士-永然地政士事務所李廷鈞 :: 痞客邦 PIXNET ::


  依據民國104年1月25日自由時報B2版記者鍾麗華所撰「國產署賤租古蹟 文化部不吭聲 學者︰疑有鬼」報導,財政部國產署今年推動古蹟、歷史建築「標租」,標的建築包含苗栗南庄東村宿舍群、基隆武昌街日式宿舍群等八十處,不但未限制承租人資格,還彈性降租金。學者質疑,標租古蹟違反《文化資產保護法》,文化部卻未出面制止。行政院民國103年12月核定《標租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之租金計收基準及方式》後,國產署預計將公告出租標的,但不僅未保障文化團體或文史工作者承租,也規定租金只要不低於土地稅及房屋稅等合計金額即可。

  國民黨立委陳碧涵則質疑,財政部國產署規定,業者先得標後,再提出修復計畫,這樣的程序、邏輯「很怪」。台灣師範大學文創學程教授夏學理指出,《文化資產保護法》限制古蹟僅能以「委任、委辦或委託」方式進行管理維護,未開放古蹟出租,財政部國產署大規模「標租」行為,文化部竟悶不吭聲,讓人懷疑其中「有鬼」,濫租的結果。國產署組長郭曉蓉解釋,國產署沒有文化專業,只能先用租金競標的方式,找到合適的承租人。如果得標人計畫未過,就沒有使用權。文化部文資局組長簡玉華說,《文化資產保護法》雖規定古蹟管理維護可以「委任、委辦或委託」的方式,但也沒有排除「標租」,出租後,一樣要受《文化資產保護法》管理。

  筆者認為既已被認定為古蹟之建物,在使用收益上應當符合其原本古蹟的風貌,而非任何產業都可以進駐,以免破壞古蹟該有的面貌,因此財政部國產署或文化部在審查使用人應當雙向溝通,而非僅以自身單位考量而便宜行事,如此古蹟的運用才得以雙贏。

  永然聯合法律事務所李永然律師認為國有財產活化當然很好,但如果是古蹟時,則在活化時還應重視古蹟的特性及價值,在使用時予以合理限制,這樣才能兼顧「財產活化的效益」及「文化資產的維護」!



2015/02/26
〈名家觀點/是老房子文化運動?還是「口腔與肛門」運動!〉文:夏學理
文章來源:名家觀點/是老房子文化運動?還是「口腔與肛門」運動!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於前(2013)年1月31日,以「結合民間經營團隊資金與創造力,協助修復屋主提供之老房子,並減免部分使用費,以作為文化創意工作者創作、展演、營運之空間,再現城市歷史的記憶與風華」為由,發佈「老房子文化運動」計畫;同年10月9日,再發佈「成功地為9棟具有文化資產身分的老房子,找到7位伯樂」的喜訊;但兩年多後的今天,我們看到的「文化」運動「成果」,究竟是什麼?

  首先,去(2014)年11月媒體大幅報導:「臺北市文化局發起「老房子文化運動」….,頂新集團旗下的「頂禾開發」慧眼獨具,標下了「幸町」,說要移植修復彰化成美堂祖厝的經驗,把此處打造成獨立書店「文房」。在商場上一向追求獲利的魏家,怎麼會想要經營利潤微薄的書店?原來「頂禾開發」買下了「幸町」後方501坪的土地,推出豪宅建案「頂禾園」,搶標歷史建物拿下經營權,只要花小錢維修,即可藉由周邊環境的整合,來為自家建案加分。」

  媒體寫道:「據了解,原本頂禾開發的如意算盤,是連「幸町」的土地一起買下後,拆除日式宿舍,一舉將基地面積擴大到669坪,後來發現日式宿舍為歷史建物,不得任意拆除才縮手。但透過文化局的招標,「幸町」還是落入頂新手中,成了妝點豪宅的最大賣點,而且比買地省得多,讓頂禾開發董事長魏應交笑得闔不攏嘴。」

  接著,位於臺北市大安區杭州南路2段,於去(2014)年12月下旬揭幕的「樂埔町」,其原提案之使用內容為:「以「食、衣、住、行」的「行」發想,透過4個文化創意軸面:「行‧旅」、「行‧人」、「行‧食」、「行‧腳」,作為單車旅遊、生活美學推廣及社區經營」;孰料,在揭幕後,卻成了一個「目前採訂位預約制,因配合內部作業、建築空間恕不開放」,提供「午餐套餐和下午茶餐點,晚餐以單點為主,有湯、飯、煮物、揚物、燒物、串燒、碳烤食蔬、清酒飲料等」價格不斐的高檔日本料理餐廳。由此看來,這個顯然與「單車旅遊」毫無直接關係的餐飲空間暨其業者,還真的是「很行」!

  至於另一個同樣在去(2014)年12月揭幕,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新生北路3段的「Miracle X House」,其原提案之使用內容為:「打開老房子‧發現珠寶盒 - 經營文創空間、金工流行、生活美學、創意設計、社區經營等五大主軸」;但實地對之進行探訪後可發現,強調「義式手創料理」的用餐區,卻普遍分佈在該歷史建築的一、二樓,以及戶外庭園區。

  基此,就非常容易順著聯想,在臺北市萬華區中華路一段「406廣場輪番所」的「茶飲與茶點供應」;陽明山美軍宿舍群裡的「西點蛋糕販售區」、「無痕餐車」;松山區八德路二段「一號糧倉」的「食育推廣」(食慾推廣?),究竟是個老房子「文化」運動?還是「口腔與肛門」運動!

  反觀同屬北市府的都更處,則不但於台北市內設置了包括URS23天母白屋、URS27華山大草原、URS27W城市影像實驗室、URS44大稻埕故事工坊等8處URS都市再生前進基地,同時還能擇以「都市農耕、藝術行動、在地文化、校園互動、心窩田畝講堂,以及社區展演交流」等活動,透過知性美與文化力,開啟民眾與空間的永恆對話。

  綜上,當前任的臺北市文化主政者,只有能力以「口腔期」與「肛門期」的思維,對台北市境內具有文資地位的公有歷史建築,進行活化與再利用的想像時,新任的台北市柯文哲政府,是不是還會(或還該)繼續的「掛羊頭賣狗肉」,則必定將實質地對柯文哲市長的「高智商」進行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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